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冬季两项竞赛规程

2025-10-21 12:33:34

5.国家选派参加2023-2024赛季冬季两项国际重大比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国际冬两联盟举办的IBU杯)的运动员,因备战需要无法参加十四冬资格赛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以直接获得决赛阶段配额,且不占用男子、女子决赛阶段配额总数,但各参赛单位运动员总人数不得超过规程要求人数。

6.获得决赛阶段配额的运动员,具有参加短距离、个人赛2个项目的比赛资格。

7.追逐赛参赛资格为决赛阶段短距离比赛前30名运动员。获得资格的运动员不参赛的,短距离比赛前30名之后的运动员依次递补。

8.集体出发参赛资格为决赛阶段(短距离、个人赛、追逐赛)3个单项积分累计排名前30名的运动员。获得资格的运动员不参赛的,积分累计排名前30名之后的运动员依次递补。积分办法:3个单项前15名按 25、20、15、12、11、10、9、8、7、6、5、4、3、2、1顺次获得积分。16名之后的名次按 0.05递减获得积分。

如获得追逐赛、集体出发参赛资格人数不足 30 人,全体运动员进入追逐赛、集体出发的比赛。

9.接力项目参赛资格

各单位报名参加男子接力、女子接力的运动员,男子、女子至少各有3人获得十四冬决赛阶段配额,未获得决赛阶段配额的运动员须参加过资格赛。

各单位报名参加混合接力的运动员,男子、女子至少各有1人获得十四冬决赛阶段配额,未获得决赛阶段配额的运动员须参加过资格赛。

10. 获得十四冬决赛阶段资格的运动员因故无法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于决赛阶段比赛前15天通知组委会。组委会按照资格赛积分累计排名递补参赛资格;逾期通知的,组委会不再递补。

11.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动员须通过十四冬资格赛获得决赛阶段参赛资格。

四、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际冬季两项联盟最新《冬季两项国际竞赛规则》。涉及抽签的比赛项目,具体办法由技术代表确定。

(二)集体出发和接力项目没有并列成绩,具体名次由影像分析决定。

五、比赛服装和器材

运动员比赛时的服装、器材等所有装备须符合国际冬季两项联盟关于冬季两项比赛器材的有关规定。

六、奖励办法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竞字〔2022〕196号)第六条规定。

七、报名和报到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竞字〔2022〕196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

八、技术官员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竞字〔2022〕196号)第十条规定。

九、申诉

如果参赛单位对运动员的成绩和判罚等方面有异议,须在比赛非正式成绩公布后1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十、保险

所有参赛单位相关人员必须自行或由其参赛单位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方可参加十四冬赛前训练和比赛,保险期间应覆盖整个赛事期间(从报到之日起至竞赛规程规定离开之日止),运动员或参赛单位必须在报名时提交保险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内容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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