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经纪

2025-07-30 07:29:23

4、重申外籍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球员代理活动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球员代理活动的其他地区代理人(持有非中国大陆地区护照),包括已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有效代理人资格的代理人和未在其他协会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均须在中国足协进行注册并获得中国足协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进行球员代理活动。

5、代理费调整至10%;

第三十一条 球员代理人应得的代理费需以这个球员整个合同期内总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根据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法规、中国足球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等,执行如下标准:

(一)代表球员的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应超过球员雇佣合同期内基本总收入的10%。

(二)代表俱乐部签入球员的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得超过球员雇佣合同期内基本总收入的10%。

(三)代表俱乐部进行球员转会的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得超过此次转会费的10%。

6、增加代理人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代理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代理人、俱乐部、球员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十)采用承诺给予相关人员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

(十一)故意在委托人与其所属俱乐部之间制造纠纷。

(十二)就代理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十三)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董双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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